我什麼時候能得到賠償?
的原則,這個問題應該是我是否可以得到補償嗎?,若有什麼時候? 的情況下,當它是對我們不利,我們會使它 - 通常,我們發現我們的生活可以多麼容易翻倒倒掛。 損壞車輛 - 無法去工作,淹沒公寓 - 強制性維修的需要,疾病 - 需要住院,所以可以交換和更換。 所有這些情況,因為我們希望我們的生活像以前一樣。 通常,當提出的問題:
- 我什麼時候能得到賠償嗎?
這個問題沒有簡單的答案。 太糟糕的傷害是不相等。 交通事故,不等於住宅火災等。 然而,在嘗試系統化時限保險公司支付損害賠償,並支付賠償金的方式。
這是值得一提的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的保險部門,因為在這個師所在的條款的基礎上,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拖欠的資金。
發出強制保險,如太平人壽流行的車輛,違約金的決定的最後期限由2003年5月22日的法令規定,強制保險,保險保障基金和波蘭汽車保險局(16日官方公報上 2003年7月(2003 OJ-124項目1152),其中指出:
第14條
第一 保險事業應提交的傷害受害人或受益人通知之日起30天之內支付的賠償。
並繼續在同一篇文章:
第二 段所提述的期限內作出解釋的事件。 1,必要的情況下建立的保險責任或賠償金額,這是不可能的,補償應支付之日起14天之內的盡職調查,以澄清這些情況下,這是可能的,但不得遲於90天內
天損失的通知之日起,除非責任保險或賠償金額的確定取決於對正在進行的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 在款所指的期限。 1,保險公司應當通知持有人無力的原因,以書面形式,以滿足其要求,在全部或部分,以及假定的最終位置內的合法權益是無可爭議的部分支付賠償。
換句話說,保險公司不得不被損害的通知之日起30天內,受傷定居。 如果在此期間,盡職調查,保險公司未受傷的責任 - 有任何疑問的解釋後,應在14天內支付補償 - 最常見的,它關係到收到了一份由杜葉錫恩警察或法院判決。 這個詞不應該超過90天。
在自願保險理賠條款的情況下是相似的。 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有義務在30天內索賠的傷害發生後的通知。 在自願保險理賠條款的情況下被定義在保險結束的一般條件,和整個執政的“民法典”,其中指出:
藝術的第817次
§1 保險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從接到事故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2 如果那個時期的解釋必要的情況下建立的保險人或利益的責任,這是不可能的,規定應當履行14天之內從日期上的盡職調查,以澄清情況。 然而,無可爭議的部分,保險人的利益,應符合§1規定的期限內
請注意,保險或一般保險條件的合同可能包含比前款規定的持有人更有利的規定。











































上:2009年12月12日:00:08
嗨,
我一直在等待賠償近120天,或超出了時間限制。 支付賠償金為90天期間,這涉及到如何? pozestawiam是沒有反應。 由於原來忽略保險公司從罪犯文件。
我打招呼
所有受害者
上:2010年2月28日,19:00
[...]我們在博客上寫道,前一段時間 - 一個完整的文章可以在這裡找到。 這裡只是提醒條款和回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