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來源,並支付賠償金。
受傷的交通損害誰選擇與保險公司在解決所謂的。 變車間,服務,或通常被稱為非現金,往往在遇到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交發票證明的用於購買維修零件來源 。 它也是在一個源發票,發票提交最終驗證失敗情況下的通行做法。
由TU購買發票申請,是一個非正當性的行動。 要求受害者,或進行維修工場,零件的購買文件,是在受傷的不誠實或講習班懷疑為基礎的行動。 而隨著與民法的規定,其中經常提到保險公司自重(條中央委員會6“的證明的事實的責任在於對人,從事實的法律後果。源於”),保險人必須證明欺詐意圖的客戶端。
這一立場也提出了保險申訴專員,其中指出:
要求發票註明的來源和成因類型的法律依據是在經濟活動和相關的商業秘密,如對所提供的服務價格,以利潤徵收保證金交易,商業活動區不干涉。
請注意,即使是發票的來源介紹,也沒有證據,只用在發票上列出的特定車輛維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