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什么时候能得到赔偿?
的原则,这个问题应该是我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吗?,若有什么时候? 的情况下,当它是对我们不利,我们会使它 - 通常,我们发现我们的生活可以多么容易翻倒倒挂。 损坏车辆 - 无法去工作,淹没公寓 - 强制性维修的需要,疾病 - 需要住院,所以可以交换和更换。 所有这些情况,因为我们希望我们的生活像以前一样。 通常,当提出的问题:
- 我什么时候能得到赔偿吗?
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太糟糕的伤害是不相等。 交通事故,不等于住宅火灾等。 然而,在尝试系统化时限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并支付赔偿金的方式。
这是值得一提的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保险部门,因为在这个师所在的条款的基础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拖欠的资金。
发出强制保险,如太平人寿流行的车辆,违约金的决定的最后期限由2003年5月22日的法令规定,强制保险,保险保障基金和波兰汽车保险局(16日官方公报上 2003年7月(辛普森2003年124项1152。),其中指出:
第14条
第一 保险事业应提交的伤害受害人或受益人通知之日起30天之内支付的赔偿。
并继续在同一篇文章:
第二 段所提述的期限内作出解释的事件。 1,必要的情况下建立的保险责任或赔偿金额,这是不可能的,补偿应支付之日起14天之内的尽职调查,以澄清这些情况下,这是可能的,但不得迟于90天内
天损失的通知之日起,除非责任保险或赔偿金额的确定取决于对正在进行的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 在款所指的期限。 1,保险公司应当通知持有人无力的原因,以书面形式,以满足其要求,在全部或部分,以及假定的最终位置内的合法权益是无可争议的部分支付赔偿。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不得不被损害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受伤定居。 如果在此期间,尽职调查,保险公司未受伤的责任 - 有任何疑问的解释后,应在14天内支付补偿 - 最常见的,它关系到收到了一份由杜叶锡恩警察或法院判决。 这个词不应该超过90天。
在自愿保险理赔条款的情况下是相似的。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在30天内索赔的伤害发生后的通知。 在自愿保险理赔条款的情况下被定义在保险结束的一般条件,和整个执政的“民法典”,其中指出:
艺术的第817次
§1 保险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从接到事故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2 如果那个时期的解释必要的情况下建立的保险人或利益的责任,这是不可能的,规定应当履行14天之内从日期上的尽职调查,以澄清情况。 然而,无可争议的部分,保险人的利益,应符合§1规定的期限内
请注意,保险或一般保险条件的合同可能包含比前款规定的持有人更有利的规定。











































上:2009年12月12日:0时08分
嗨,
我一直在等待赔偿近120天,或超出了时间限制。 支付赔偿金为90天期间,这涉及到如何? pozestawiam是没有反应。 由于原来忽略保险公司从罪犯文件。
我打招呼
所有受害者
上:2010年2月28日,19:00
[...]我们在博客上写道,前一段时间 - 一个完整的文章可以在这里找到。 这里只是提醒条款和回答的问题[...]